保險法

名  稱:保險法

公布時間: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

修正時間: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

  1.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公布制定全文 82 條(刊國民政府公報 263 號)

  2. 中華民國二十六年一月十一日國民政府公布修正全文 98 條(刊國民政府公報 2250 號)

  3.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九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78 條(刊總統府公報第 1467 號)

  4.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(63)台統(一)義字第 5417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、136、138、143、146、149、153、166∼172 條條文;並增訂第 149-1、149-2、149-3、149-4、149-5、172-1 條條文

  5.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總統(81)華統(一)義字第 1147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、11、13、54、64、107、136、137、138、140 、141、143、146、149、163、164、166、167、168、169、170、171、172、172-1、177 條條文;並增訂第 8-1、95-1、95-2、95-3、135-1 、135-2、135-3、135-4、137-1、143-1、143-2、143-3、146-1、146-2、146-3、146-4、146-5、167-1、169-1、169-2、172-2 ;刪除第 154 條條文

  6.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64 條條文

  7.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(86)華總(一)義字第 86001226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3、34、93、96、119、120、122、129、130 、132、135、135-4、138、143 條條文;增訂第 54-1、82-1 條條文;並刪除第 100、107、169-1 條條文

  8.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(86)華總(一)義字第 8600229670 號令增訂第 167-2 條條文

  9.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總統(90)華總一義字第 90001341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、29、94、105、107、109、117∼119、121、123、124 、135、138、143∼143-3、144、146∼146-3、146-5、148、149∼149-3、149-5、153、166、167∼167-2、168、169、169-2、170、171、172-1 、177、178 條條文;並增訂第 138-1、143-4、144-1、146-6∼146-8、148-1∼148-3、149-6∼149-11、168-1、168-2、171-1 條條文;本 法修正條文,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,自修正公布日施行

  10.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16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1、146-4 條條文

  11.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165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、168、168-2、172-1 條條文;並增訂第 168-3∼168-5 條條文

  12.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7251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68-6、168-7、174-1 條條文;並刪除第 173 條條文

  13.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8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68-3、178 條條文;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

  14.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018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文

  15.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917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、11、12、40、56、116、117、120、136、137、138、 138-1、143、143-1、143-3∼144、145∼146-1、146-3∼146-7、147、148-1、149、149-2、149-6∼149-8、149-10、149-11、168、169、171-1 、172-1、175、178 條條文;增訂第 138-2、138-3、145-1、146-9、147-1、第五章第四節之一節名、165-1∼165-7、170-1、175-1 條條文 ;刪除第 143-2、155、160、170 條條文;並自公布日施行

  16.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99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 條條文

  17.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3148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39-1、139-2、171-2 條條文

  18.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52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63、165、167-1、167-2、177、178 條條文及第五章第 四節節名;增訂第 164-1、167-3∼167-5、177-1 條條文;刪除第 164 條條文;除第 177-1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,自公布日施行

  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050008157 號令發布第 177-1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

  19.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64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-4 條條文

  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149-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列屬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」之 權責事項,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「公平交易委員會」管轄

  20.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315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72-1 條條文

  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告第 12 條所列屬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」之權責事項,自 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」管轄

  21.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

  22.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1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、136、142、143-3、146-1、146-2、146-4、146-5、 146-9、149∼149-2、149-6∼149-8、149-11、168、169-2 條條文;並增訂第 166-1 條條文

  23.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42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-1、29、64、122、130、136、143-4、144、149、163 、167∼167-4、168、171、171-1、178 條條文;並增訂第 138-4、143-5、143-6 條條文;除第 143-4∼143-6、149 條條文及第 168條第 4 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,其餘自公布日施行

  24.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556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-2、167-3 條條文

  25.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2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-5、168 條條文

  26.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615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63 條條文

  27.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110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67、168-2∼168-4 條條文;並增訂第 136-1 條條文

  28.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4216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6-1、163-1 條條文

  29.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55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6-4 條條文

  30.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00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66、167-1、167-4∼168-1、169、169-2、170-1∼171-1、172、172-2 條條文

  31.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23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、125、128、131、133、135、138-2、146-5 條條文;並增訂第 107-1 條條文

  32.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0027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65 條條文